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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青年教育工作者攻读硕(博)士学历(学位)、短期进修和学术访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0-11-26 00:00:0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60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我院《中青年教育工作者攻读硕(博)士学历(学位)、短期进修和学术访问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海南工商职业学院
中青年教育工作者攻读硕(博)士学历
(学位)、短期进修和学术访问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学院将采取更加多样的形式与途径,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与措施,下大力气提升中青年教育工作者的学历(学位)层次和业务水平。结合我院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鼓励支持青年教育工作者攻读硕(博)士学历(学位)
攻读硕(博)士学历(学位)期间享受如下待遇:
    (一)由学院选送脱产攻读硕(博)士学历(学位)的,学费(不含书费和资料费)、住宿费由学院全额直接支付(按学生公寓4人间标准)。学习期间由学院提供生活费(1200元/月),缴纳社会保险。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后,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年录用硕(博)士研究生工资。
    由学院选送脱产攻读硕(博)士学历(学位)的人员,须与学院签定协议书,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须为学院服务五年,否则按服务年限(五年)平摊退还学院所支付的学费、津贴和生活费。学习完成后,及时将学习成绩、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交人事处验证或归档。
    (二)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在职攻读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博)士学历(学位)的,学费(不含书费和资料费)由学院支付50%,自付50%。学习期间,教学工作量相应减少。撰写毕业论文可申请学术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取得学历(学位)证后,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年录用硕(博)士研究生工资。
经学院批准在职攻读硕(博)士研究生的人员,须与学院签定协议书,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须为学院服务五年(由学院支付的50%学费分五年付完)。学习完成后,及时将学习成绩、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交人事处验证或归档。
  (三)统招攻读硕(博)士学历(学位)的,各项费用自理。愿意保留学院员工身份的,与学院签订相关协议后,学院予以保留。学成后,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年录用硕(博)士研究生工资,并酌情给予学费和学习期间生活费补助。
  二、鼓励和支持中青年教育工作者短期进修和学术访问
  (一)国外访问学者
  1、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人员选拔简章》规定出国条件和要求,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的高级访问学者、普通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研究生,其出国前的外语培训学费、住宿费、体检费凭单据到学院报销。出国费用、国内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学院自派出国的高级访问学者、一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研究生,在出国访问(留学)年限内工资照发,出国前外语培训费用、住宿费、体检费凭单据报销,出国费用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外交部颁布的《关于公费出国人员经费开支的规定》酌情办理并由学院支付,这些费用包括衣物补助费、国外生活补助费、国际旅费、国内工资、所得国外奖学金资助费和其他费用的处理办法等。
  (二)签约派出
  1、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派出的留学人员,按“简章”中关于“签约派出”的有关规定办理。
  2、学院自派出国的高级访问学者、一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研究生,出国前须与学院签定《出国访问协议书》,明确规定出国人员的有关权利和义务,交存保证金5~10万元,按期回校工作并按协议履行义务的,所交存的保证金一年内退还给本人;如果出国人员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他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学院赔偿出国前的外语培训费用和出国费用并支付协议规定的违约金,出国前存交的保证金不退还本人;如果不按协议规定赔偿,本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三)国内访问学者
  凡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选派到重点高校进修半年至一年的教师均为国内访问学者。教师经批准到国内重点高校作访问学者的,其访问费用(指学费、住宿费、往返路费)由学院支付50%,自付50%。访问结束后回校工作的,自付的50%访问费用可持受访单位出具的访问完成证明和访问费用发票,两年内向学院申请报销。每次出访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出访期间的工资、福利不变。访问(研修)情况和成果作为其业务考核、职务评聘的依据之一。若访问学者本人不认真履行访问(研修)计划的,自付50%的访问费用不予报销,学院将酌情追回所支付的访问学费、工资、福利。
  (四)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在职攻读研究生进修班或研究生同等学历,由本人交纳全部学费。取得学历或学位后,可凭证书原件和学费发票,向学院申请报销50%学费。
  国内访问学者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出访或研修之前须与学院签订协议,回校后须为学院服务5年。
  (五)各类短期进修
  专任教师或行政管理人员为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所参加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短期进修,需经学院批准,费用(含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由学院承担。
  三、附则
  (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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