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人劳保专〔2006〕34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科学研究人员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全省社会科学研究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海南省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海南省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琼人劳保专〔2003〕51号)即行废止。
附件:
1.《海南省社会科学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2.《海南省社会科学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3.《海南省社会科学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4.《海南省社会科学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社会科学研究人员 资格条件 通知
抄送: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5月17日印发
(共印80份)
附件1:
海南省社会科学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的方向,坚持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并受聘担任本专业副研究员职务满5年以上。
(二)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但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受聘担任本专业副研究员职务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受聘担任本专业副研究员职务满3年以上,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社会科学规划或软科学课题研究。
2.独立完成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本专业研究成果1项获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第四条 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符合省人事部门的其它规定。
(二)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符合省人事部门的其它规定。
第五条 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本学科国内外最新理论、最新知识及其发展趋势有相当了解,对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有开创性研究,或在重大理论问题和应用研究上有所突破,推动本学科的发展或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省部级以上社会科学规划或软科学课题研究;或者设计、主持重大的有开创性的课题研究,在学科建设和课题研究中起组织和带头作用。
(二)具有指导研究人员开展学术工作或指导硕士研究生学习的能力。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第(一)项条件,以及第(二)、(三)项之一项与第(四)至(八)项之一项条件:
(一)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1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开创性研究的学术著作(15万字以上)。
(二)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社会科学规划或软科学课题研究。
(三)独立完成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本专业研究成果1项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四)合作完成并公开出版有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前三名作者之一,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8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4篇以上。
(五)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0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4篇以上。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3项厅级以上单位组织或委托的有较大影响的决策咨询成果,其中担任课题负责人的1项以上,且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3篇以上。
(七)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对本专业理论研究或实际应用研究有借鉴、比较或参考价值的译著1部(汉字15万字以上),且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3篇以上。
(八)编写出版志书或整理出版古籍50万字以上,且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3篇以上。
第八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志的学历、数量(目)、等级等。如本科以上含本科、1年以上含1年、8篇以上含8篇、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等。
(二)核心期刊系指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认定的期刊。在非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者,可视为核心期刊论文。
(三)省、部级奖系指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央部委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优秀精神产品奖(社科理论研究成果)等。各级各类学会的评奖不在此列。
(四)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五)本条件所指成果主要完成人为前三名作者之一。
(六)本条件中的同一项目(含论文、著作、成果)发表、出版、获奖等,只能计算1次,不能重复计算。
附件2:
海南省社会科学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的方向,坚持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学历,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并受聘担任本专业助理研究员职务满5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硕士学位)学历,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并受聘担任本专业助理研究员职务满3年以上。
(三)博士研究生(博士学位)学历,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并受聘担任本专业助理研究员职务满2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相应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担任本专业助理研究员职务达到上述相应的资历条件;或具备上述相应学历学位条件,但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受聘担任本专业助理研究员职务未满相应资历年限,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1项省级社会科学规划或软科学课题研究。
2.独立完成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本专业研究成果1项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第四条 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符合省人事部门的其它规定。
(二)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符合省人事部门的其它规定。
第五条 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具备较深厚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的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在本学科的某一领域研究有一定创见性。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或参与厅级以上社会科学规划或软科学课题研究;或者根据社会需要和本学科的发展,设计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独立开展研究工作。
(二)具有指导中、初级研究人员开展学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第(一)项条件,以及第(二)、(三)项之一项与第(四)、(五)、(六)项之一项条件:
(一)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1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一定开创性研究的学术著作(12万字以上)。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社会科学规划或软科学课题研究。
(三)独立完成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本专业研究成果1项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四)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8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
(五)参与完成2项厅级以上单位组织或委托的有较大影响的决策咨询成果,其中1项为主要完成人,且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
(六)编写出版志书或整理出版古籍30万字以上,且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
第八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志的学历、数量(目)、等级等。如本科以上含本科、1年以上含1年、8篇以上含8篇、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等。
(二)核心期刊系指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认定的期刊。在非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者,可视为核心期刊论文。
(三)省、部级奖系指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央部委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优秀精神产品奖(社科理论研究成果)等。各级各类学会的评奖不在此列。
(四)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五)本条件所指成果主要完成人为前三名作者之一。
(六)本条件中的同一项目(含论文、著作、成果)发表、出版、获奖等,只能计算1次,不能重复计算。
附件3:
海南省社会科学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的方向,坚持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硕士研究生(硕士学位)学历,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并受聘担任本学科研究实习员职务满2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学历,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并受聘担任本学科研究实习员职务满4年以上。
(三)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但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受聘担任本专业研究实习员职务满4年以上;或具备硕士研究生(硕士学位)学历条件,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受聘担任本专业研究实习员职务满1年以上;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学历条件,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受聘担任本专业研究实习员职务满3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1项厅级以上社会科学规划或软科学课题研究。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本专业研究成果1项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第四条 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符合省人事部门的其它规定。
(二)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符合省人事部门的其它规定。
第五条 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具有较系统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专业的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熟悉和掌握必要的专业资料,有一定的综合整理研究资料和撰写论文的专业研究工作能力。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著作1部(其中本人的研究成果须占5万字以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
(二)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
(三)参与完成1项厅级以上单位组织或委托的有较大影响的决策咨询成果,且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
(四)编写出版志书或整理出版古籍10万字以上,且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第八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志的学历、数量(目)、等级等。如1年以上含1年、4篇以上含4篇等。
(二)核心期刊系指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认定的期刊。在非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者,可视为核心期刊论文。
(三)省、部级奖系指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央部委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优秀精神产品奖(社科理论研究成果)等。各级各类学会的评奖不在此列。
(四)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五)本条件所指成果主要完成人为前三名作者之一。
(六)本条件中的同一项目(含论文、著作、成果)发表、出版、获奖等,只能计算1次,不能重复计算。
附件4:
海南省社会科学研究实习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社会科学研究、拟认定研究实习员资格的在职专业人员。
第二条 认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可认定研究实习员资格:
(一)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的方向,坚持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确认:
1.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3.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获得学士学位,见习一年期满。
2.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未获得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研究满二年。
3.本专业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研究满三年。
4.非本专业的大学本科毕业、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研究分别满二年、四年。
(三)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四)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初步掌握必要的专业资料整理和科研基本方法,能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进行本专业资料搜集、整理和论文撰写工作。
(五)业绩、成果条件
整理3万字以上本专业学术资料,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第三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中凡规定的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志的数量(目)、等级等。如1年以上含1年、3万字以上含3万字等。
(二)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条规定的材料者,可按规定程序报请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主管部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