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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评审的有关规定等七个规章制度的通知
日期:2010-11-17 00:00:0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66
海工商人〔2010〕7号
             
海南工商职业学院人事处
关于印发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评审的有关规定等七个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我处制定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评审的有关规定》、《人事管理暂行规定》、《教职工个人考核暂行办法》、《关于人事档案管理的有规定》、《教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教职工考勤管理实施办法》、《岗位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等七个规章制度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学院  人事  规章制度  通知                      
  海南工商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0年11月25日印发  
(共印4份)
 
 
海南工商职业学院高校教师专业
技术资格认定、评审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和评聘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本院实际,就我院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评审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评审组织
    (一) 学院成立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院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和评聘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和评聘工作的具体事务。
    (二)学院建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每次评审,根据需要成立不少于17名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在院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职称评审推荐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
    (三)评委会评审会议,到会执行委员每次不少于15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有评议任务的学科评议组组长为指定执行委员,其余执行委员从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产生。
    二、评审规则
    (一)评审会与会人数必须达到院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的2/3方为有效。
    (二)同意票数达到院评审委员会与会成员的2/3为通过。
    (三)院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评审中,遇到本人、直系亲属或配偶参评时应回避,不参加相应职级的评审和投票。
    (四)院评审委员会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五)经院评审委员会通过的人员名单公示一周。
    三、申报资格及其相关问题
    (一)申报高校教师系列职称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任职
条件(详见《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琼人劳保专[2006]36号)。
    (二)考虑到学院工作特点,在党政管理部门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可申报教育管理系列职称。如长期担任教学工作,且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也可选择申报高校教师系列职称。在实验岗位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申报实验系列职称,或相关工程系列职称。
    (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均须通过学院推荐评审。已受聘主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后,同级转评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各系列相关要求,需要通过单位评审的,仍由学院组织评审。不需要通过单位评审的,由学院相关部门审核,并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上级评委会评审。
    (四)教学综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教学综合考核
    教学综合考核指标按照《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琼人劳保专[2006]36号)文件执行。
    五、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个人填写有关表格,提供本人任现职
    以来的教学科研情况和公开发表的成果、相关证书的原件以及个人业务档案。个人申报材料应在规定时限内上交,逾期不予受理。
    (二)材料展示。申报人员基本情况简表应在本单位公开展示。
    (三)资格审查与推荐。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考核(其中民意测验出席人数不少于13人);并将申报材料送学院有关部门审核后,集中送交人事处。
    (四)学院评委会评审。表决票中同意票数超过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的为通过。
    (五)评审结果公示。
    (六)根据评审及公示结果,将申报材料上报省有关职能部门通过。
    六、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
    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除国家和省已明确不进行初次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外,专业与岗位一致或相近的,见习期满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确认其专业技术资格。
    七、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
    新聘入我院工作的教师如已有中级以上职称(仅限在海南省以外省份评审取得)的,须按有关规定申领并填写《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一式三份;同时递交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档案及证书原件,上报省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工作。
    八、非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转评
    根据琼教职改[2006]5号文件精神,属我院长期聘任教师,有与所教学科对口或基本对口的非教师系列职称,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从事教学工作满一年以上,可按高校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转评为相应的高校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的非高校教师系列或专业,申请人须先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的,在其成绩有效期内,符合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海南工商职业学院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人事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充分发挥每个教职工的潜力,本着“以事定职,以职定人”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事处是学院人事调配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院人事变动的考查、审核并办理具体手续。
    第三条  人员的调整必须以考核为依据,以任职资格为标准。人事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守机密。
二、招  聘
    第四条  招聘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以编定员。按照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招聘对象,并注重挖掘本部门的人才潜力。
第五条  用人部门在确认并无内部调整的可能性后,向人事处递交《人员增补申请表》,并附上需招聘岗位的《职位说明书》。人事处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并经董事会批准后,开始进行招聘工作。
第六条  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招聘人员条件及程序进行选拔审批招聘工作人员必须进行面试和笔试;招聘教师必须进行试讲。
第七条  面试由面试小组负责(面试小组由用人部门、人事处和专家三个方面组成),笔试由人事部门独立进行,试讲由专家评议小组负责。
第八条  面试和试讲意见未能达成一致时,由主管院领导决定是否录用,人事处根据管理权限报请院领导及董事长签批。评价结果应书面附在审批表后面。
第九条  骨干教师、科级以上(含科级)人员聘用,须经院长、董事长签批;一般人员、勤杂人员的聘用由主管人事的院领导签批,人事处具体负责办理聘用手续。
所有入职的新教职工必须经过试用。试用期根据签订劳动合同年限而定,原则上新教职工签订首次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新教职工, 教师试用期为一学期,其他人员为3个月。
第十条  招聘入职的试用人员必须呈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简历;
(二)学历(学位)、职称、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应届毕业生来学院工作须呈交《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学生档案(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托管);
(三)一寸照片5张;
(四)近期体检表;
(五)原就业单位开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原件;
(六)学院印发的招聘表(应聘人员履历表、员工资料卡、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信息登记表);
(七)其它需报材料。
第十一条 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科以上学历;
(二)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年龄在45岁以下,个别情况年龄可以放宽;
(四)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  教师的招聘按业务标准确定。
第十三条  学院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回避制度,原则上不允许将自己的亲属介绍、安排到本人所管的部门里工作。
 
三、任  免
    第十四条  凡升任、调任、降任的员工,均由相应部门的主管领导提名,经人事处审查考核,写成书面材料,由主管人事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按管理权限送呈审批。
第十五条  凡呈报升任、调任、降任意见的部门,应备齐以下材料:
(一)拟定调整的职务与岗位;
(二)近两年年终考核情况;
(三)部门主管领导的书面鉴定;
(四)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凡由上级授意调整的人员,由所在部门主管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备齐材料。
第十七条  人事处必须定期对学院的骨干、教职员工进行考核考查,及时给院领导和董事会提供人事信息和决策依据。
第十八条  中层干部的任免,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出任免议案,再报请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长签发任免通知。
第十九条  中层以下干部任免,由所在部门提出任免议案报人事处审核,呈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决定,由主管院领导或院长签发任免通知。
第二十条  任免一经决定,凡接到任免通知的人员应在3天之内办理好交接手续,及时到位工作,不得拖延。
 
四、调  动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学院人事调配工作有序进行,教职工的调动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方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编制余缺情况和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填写《调入人员申请表》,经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调入人员的质量,由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共同对拟调人员进行必要的面谈和考核并书面呈报主管院领导,经董事会审批同意,方可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个人要求调出的,必须向本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人事处审核,由主管人事院领导签批意见,按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如确属工作需要并符合调入条件者,由人事处负责对外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聘用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在聘用期内个人要求并确需调出的,可由本人提前两个月向学院提出书面调动申请。有教学任务的教师不得在学期中间调离。
第二十七条  被调人员在接到调动通知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办理调动手续。调入人员无故逾期不报到的,学院有权拒绝调入;调出人员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调动手续的,从通知之日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八条  调出人员要按规定清点、退还、移交学院的财产及有关资料,办理离校手续后方可正式调出。
 
五、岗位调换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员工的岗位进行调换。
第三十条  员工不适应现有工作岗位时,可申请调换工作或岗位。经批准调换后仍不适应者,学院根据相关法律可以解除劳动(试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  部门内部人员岗位性质调整,由部门书面报人事处考查,经分管院领导同意,主管院领导或院长批准,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不同部门间的人员调换,由双方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交人事处考查,并根据人员管理权限报有关领导批准,由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人员申请调换为教师,须具有高校教师资质,并进行试讲。听课事宜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及督导室安排。试讲合格,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再进行岗位调整。
第三十四条  关键岗位或工种的变换,必须经主管院领导同意,报院领导会议或董事长批准。
 
六、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海南工商职业学院教
职工个人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激励广大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促进队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稳步发展,根据有关考核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的办法,即“谁聘任、谁管理、谁考核”的办法进行。
(三)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类编制的教职工。
(四)考核以学年度为考核周期。考核期为上一年的八月至下一年的七月。
 
二、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领导担任组长的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院教职工考核工作,负责学院处级干部的个人考核,审定各单位、各部门的个人考核结果,负责受理考核申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处级干部民主测评,制定机关个人考核优秀等级指标,发放、收集、整理考核材料,处理考核中的各项日常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成立由本部门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人员参加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3~9人组成(教学单位教师代表不少于2人)。机关部门人数5人(不含处级)以下的,要与相关部门联合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各小组负责依据本办法及有关文件,制定本组各级各类人员的《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并负责本组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落实。
三、考核内容
考核以教职工在“德、能、勤、绩”等方面的表现为内容,进行全面考核。在此基础上,重点考核各类各级岗位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工作实绩)。
德:主要是指政治态度、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能:主要是指学术(技术)、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及业务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及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取得成果的水平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教职工的考核应根据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基本要求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等基本条件,结合各类人员的特点,确定相应的考核重点。
党政管理人员的考核重点为廉洁自律、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协作精神、工作实绩等情况;
教学科研人员的考核重点是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实际承担及完成岗位任务、教学科研成果、成效等情况;
教辅人员的考核重点为服务于教学科研的态度、业务技术水平、执行岗位职责等情况;
工勤人员的考核重点为服务态度、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完成任务等情况。
对兼任多种职务的人员,应考核其履行主要岗位职责情况,并兼顾其承担的其他工作。
 
四、考核等级、指标和标准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优秀比例原则上不突破10%,称职、基本称职的比例不作具体规定,但不称职的比例应小于10%。教学单位及人数在20人(含)以上的机关部门,考核等级指标由部门自行制定,其他机关部门考核优秀等级指标由人事处制定。优秀等级人数按总人数的10%进行四舍五入计算;有突出贡献的个别部门如需增加优秀人数,须报请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同意。
考核各等级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积极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高质量满负荷地完成受聘的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较好地完成受聘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完成受聘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完成受聘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经教育帮助无明显改进;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各单位、各部门要在基本标准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部门的考核细则。
 
五、考核办法、程序
(一)处级干部由院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考核,其他人员由各单位、各部门自行组织考核。辅导员另需参加由人事处、学生处负责组织的考核。
(二)考核工作采取学院、部门两级考核的方法进行,自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
(三)考核的基本程序:
1、教职工的考核程序
填写《海南省教育系统教职工学年度考核登记表》→个人述职→民主测评→部门考核小组评定(推荐)等次→考核结果公示→单位报送汇总材料→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处级干部的考核程序
填写《海南省教育系统教职工学年度考核登记表》→在所属单位全体人员会议上述职,本部门民主测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核定等次。
 
六、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到学院工作时间未满3个月的新职工和在见习期间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学院派出在外学习人员,参加考核,但只写评语,不评定等级;外单位派驻或挂职人员可委托参加考核,不占指标。
(二)学院内工作部门调整时间未超过3个月的人员,参加原所在单位的考核。职务晋升时间未超过3个月的人员,按原职务进行考核。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者,其等级定为“不称职”。
(四)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30天)的,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的,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病假累计超过一个半月(45天)的,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30天)的,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及以上等级。
(五)受到通报批评的,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及以上等级。
(六)各单位考核结果应及时通知被考核人本人。被考核人如有异议,请在三个工作日内向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申请复议。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复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通知申请人。
(七)考核结果与年度福利、奖励挂钩并作为续聘、晋升、调整工作及解聘的依据之一。对于评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人员, 各单位要递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七、考核工作纪律
(一)各级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考核工作职责,依照有关原则、程序、办法,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做好考核工作,并对考核工作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二)考核工作中,全体教职工都要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借考核工作谋取个人私利;
2、不准泄露考核工作机密;
3、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4、不准弄虚作假,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向考核组织提供虚假情况;
5、不准设置障碍,干扰、妨碍考核工作;
6、 不准对反映问题的教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三)对违反上述纪律规定造成影响的,学院将视其情节、性质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八、附  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海南工商职业学院
关于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一)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执行《保密法》和《档案法》,不得擅自提供档案或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转移、销毁档案或档案材料。
(二)档案库房要经常保持清洁、整齐,要做好防盗、放火、防晒、防潮、防蛀、防光等工作。
(三)每半年要核对一次档案顺序号,发现错号、错放要及时纠正。年底要全面检查一次档案,发现缺少及时查找。
(四)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的查阅和借用手续。凡查阅人事档案,必须遵守查阅规定在阅档室查阅。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特殊需要,经过批准,方可外借,并按档案利用制度严格管理。
(五)及时掌握员工的变动情况,做好填写职务、级别工资变动登记等工作。对已调出员工的档案,要按规定的手续及时转出,以免产生“无头档案”;对新调入的员工,要及时催收档案。凡新进和转出的档案材料,都要按清理整理档案的要求逐份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补办手续,合格后才能入库或转出。
(六)凡打电话要求查阅或借阅人事档案和未使用《查(借)阅人事档案审批表》要求进行查阅的,一律不予接待。
 
二、人事档案利用制度
(一)人事档案是职工的重要文件资料,未经许可不得查阅。如确实因工作需要查阅的,须填写《查阅人事档案审批表》并按要求办理手续后方可查阅。
(二)人事档案应由两名中共党员持工作证明一同在档案室进行查阅。
(三)注意爱护材料,严禁在档案材料附近吸烟,严禁拆卸、涂抹、勾圈、批注、折叠、撤换档案材料;如发现上述情况将按《档案法》及《保密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不得擅自摘抄、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如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应事先征得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同意后方可摘抄、拍摄、复制。
(五)人事档案如需借出使用的,须经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借用单位要注意保密,妥善保管,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和转借他人。借档单位用毕要按期退还(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
(六)查阅需作旁证的摘录材料应与原文核对无误后,注明材料出处和日期,并加盖有效印章。为杜绝材料造假,凡复制后的旁证材料,亦应一律加盖档案管理单位的公章。
(七)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各单位、各部门利用人事档案的情况,应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三、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一)转出 
1.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接到员工商调函件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调出员工的人事档案整理好,转给新的人事档案主管部门。
2.转递人事档案,必须经过严格密封,通过机要交通转递。
3.转出档案要齐全完整,转出时不得截留任何材料或将材料分批转出。
4.转递人事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人事档案材料转递通知单》所列项目详细填写,写清转出档案的原因,以免接收单位不了解意图而无法处理。档案转递后要及时登记《人事档案转递登记册》。
5.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要在回执上签字盖章及时退回。逾期未退还者,转出单位要进行追查,以防丢失。
6.及时将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转入新单位。如暂时无法确定转出,只能代管半年,逾期责任由个人承担。
(二)转入  
1.学院负责管理经人事处核编后引进的员工人事档案。聘用人员的原人事档案自行处理,学院只负责管理其来院工作后形成的人事档案。
2.收到新录用人员的档案材料,经核对无误后,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上签字盖章,并及时寄给转出单位备案。
四、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保管员工人事档案,积累档案史料,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员工人事档案材料;
(三)办理员工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员工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员工的情况;
(六)做好员工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员工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员工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八)推广、应用人事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九)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海南工商职业学院
教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做好学院教职工退休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正常退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一)教师、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的;
(二)工勤人员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的。
二、超过退休年龄教职工续聘及退休
(一)学院退休人员返聘
为了充分发挥老专家老教授的余热,体现我院办学体制的优势,对于身体条件良好,热爱教育事业,胜任本职工作的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正常办理退休手续后,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可继续留任:
1.具有国评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2.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学院返聘人员及引进已退休教职工男满68周岁,女满62周岁,原则上不再续聘。
(三)返聘期间,若因个人原因无法担任本职工作的,应即办理退职手续。
三、退休手续的办理
(一)人事处于每年12月底前下发下年度退休人员名单。各单位要妥善做好人员的安排和工作交接。
(二)教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人事处即给予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手续每月办理一次。
(三)教职工接到退休通知后,即按要求到学院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为确保正常教学秩序,有教学任务的教师,办理完退休手续后,应继续完成该学期教学任务,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外聘教师执行。
(五)签订《劳动合同》的教职工均应按照海南省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教职工在达到退休日期(以身份证出生年月为准)前40天到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领取相关表格,并提供和填写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2张复印件;
2.户口簿;
3.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或劳动合同;
4.《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退休登记表》(一式三份);
5.1寸证件照4张(其中3张贴在三份退休登记表上);
6.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清单及历年缴费基数清单
    每月15至25日,为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作时间。退休人员在次月15日后到省社会保险事业局采集指纹、领取养老金通知单和退休证。
    (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教职工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后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四、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教职工。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海南工商职业学院退休返聘审批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部   门
 
职称(务)
 
退休时间
 
受聘人
意见
申请岗位
 
申请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拟聘单位
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人事处
审批意见
根据该同志个人申请及单位意见同意返聘为                              
聘期为:       年      月至       年      月。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分管院领导意见
 
主管院领导意见
 
备注
 
注:申请退休返聘人员须提供“三甲”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海南工商职业学院
教职工考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教职工的管理,严格劳动纪律,规范工作秩序,进一步推动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教职工,具体包括教师、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教师按规定的授课时间和学院统一安排的学习活动时间进行考勤;行政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按机关工作时间和学院统一安排的学习活动时间予以考勤。
第四条  考勤以单位和部门为单位,各单位指定一名职工负责考勤,在每月的25日将考勤情况汇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人事处。
第五条  考勤分为出勤、请假、迟到、早退、旷工。
第六条  考勤将作为发放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课时津贴)、特殊津贴、年终奖金、职务晋升、工资调整等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教职工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在岗工作视为出勤(包含因工作需要在校外办理公务)。
第八条  请假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其时间计算包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
第九条  教职工请假必须填写统一的《教职工请假申请表》(见附件)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自行到人事处备案。假期结束或中途提前上班的,自行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没有请假或续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职工请假审批权限
(一)处级(含助理)干部请假
三天(含)以内由分管院领导审批;三天以上七天(含)以内由主管人事院领导审批;七天以上由董事长审批。
(二)一般工作人员与科级干部请假
三天(含)以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上七天(含)以内由人事处审批;七天以上十五天(含)以内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十五天(含)以上由主管人事的院领导审批。
 
第三章  具体规定
第一节  病 假
第十一条  教职工患病住院治疗或医生建议休息并经批准的休假为病假。病假两天以上需出示医师证明。教职工病假在三十天(含)以上,实行按月请假,即病假每满一个月必须重新请假一次;病假超过四个月实行离职休假。
第十二条  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教职工请病假在一个月以内,基本工资照发,非教师类职工按实际上班天数计发职务津贴和岗位津贴,教师按其实际上课课时量计发课时津贴, 按实际上班天数计发岗位津贴。
(二)病假超过一个月,从第二个月起发放基本工资的70%,职务津贴、岗位津贴(课时津贴)停发。
(三)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发放基本工资的50%,职务津贴、岗位津贴(课时津贴)停发。
(四)一年内病假超过一个月者,其年终考核及专业技术职务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超过四个月者,不享受当年一次性年终奖金。
(五)请病假在三个月(含)以内的,酌情享受学校生活福利待遇,从第四个月起停止各项工资福利待遇。退休返聘的教职工,请病假超过一个月者,应离职休假。
(六)对间断休病假者,病假按当年累加计算。
第二节  事假
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因私事不能按时出勤,并经批准的请假为事假。教职工请事假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六十天。
第十四条  教职工请事假累计在三十天以内,基本工资照发,非教师类职工按实际上班天数计发职务津贴和岗位津贴,教师按其实际上课课时量计发课时津贴,按实际上班天数计发岗位津贴。
教职工请事假在三十天以上的,从第三十一天起停发各项工资福利。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六十天的,不享受当年一次性年终奖金。
教职工因个人原因一年内累计请事假超过两个月者,不得再续假,否则视为自动离职。
第十五条  教职工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无故缺席要求全体教职工到场的会议或其他活动一次按事假半天处理。
第三节  婚假
第十六条  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结婚的教职工,经批准可以享受的假期为婚假。
第十七条  教职工结婚可以享受婚假三天;符合晚婚条件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十天。教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教职工请婚假,各项工资正常发放。
第四节  产假
第十八条  女教职工在分娩及流产期间按规定可享受的假期为产假。产假需先由计生管理部门签具意见(即领取准生证)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九条  女教职工在计划内生育,可以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15天;实行晚育者(即晚婚生育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含)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第二十条  女教职工产假期满或产前,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出示医务部门证明后,按病假有关规定处理,其时间为产前、产后累计计算。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在产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
第五节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其配偶的父母去逝,经批准可享受丧假3天。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教职工请丧假,各项工资正常发放。
第六节  探亲假
第二十三条  给予与配偶和父母分居两地的教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为探亲假。探亲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探亲假期间原定工资待遇不变。
第七节   
第二十六条  无故不上班、请假未经批准或逾假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旷工三天(含)以内,扣发日平均工资的200%。一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五天(含)以上,视同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节 年休假
第二十八条  根据教师法规定,教师方可享受寒暑假。我院不享受寒暑假的职工,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具体标准如下: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虽不享受寒暑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享受年休假:
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请事假天数超过20天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三十条  有教职工享受年休假的单位,必须于年初向人事处报《年休假计划表》。教职工个人享受年休假,须填写《年休假审批表》,经审批通过后可休假;擅自休假视为旷工。
 
第四章    
第三十一条  未按规定填报考勤情况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追究考勤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教职工请假申请表
      2.海南工商职业学院年休假计划表
      3.海南工商职业学院年休假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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