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
1. 在本省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
2. 已办理了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且尚未结清的职工。
二、贷款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 有稳定的职业和连续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 在2015年9月30日前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4. 借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正常连续缴存满半年以上。
5. 借款人必须为原商业住房贷款的主借款人,且同时为该房屋的买受人。
6. 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
7. 原商业贷款所购房产已办妥房屋所有权证。
8. 所购房产可以设定抵押权,抵押物无其他抵押权人且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9. 房屋的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为70年。
10. 房产类型为别墅、产权式酒店或酒店式公寓的不属于办理商转公贷款范畴。
11. 首付款与已偿还的原商业住房贷款本金之和大于等于房屋总价的40%
12. 商转公贷款金额为原商业贷款的剩余本金,最高贷款额度为商品房50万元,二手房30万元。
13. 商转公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在符合《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的条件下,同时不能超过原商业贷款的剩余年限。
14. 原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不属于办理商转公贷款范畴,且商转公贷款不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15. 借款人或其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属于办理商转公贷款范畴。
16. 原商业贷款银行与商转公贷款银行为同一家商业银行,且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委托银行
住房公积金咨询热线:12329
海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