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知公告 >> 详细内容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女教职工哺乳假的补充规定
日期:2017-03-24 00:00:0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264

各部门、各院(部):

    为进一步加强女教职工产假及哺乳假期间的考勤管理,现做如下补充规定:
   
女教职工正常产假期满,应由本人携带新生儿出生证明到人事处办理产假销假后,登记哺乳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自新生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每日二次哺乳时间,每次(每个婴儿)30分钟,亦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由教职工个人合理安排时间。

婴儿满一周岁后哺乳假自然终止,教职工个人应及时向本部门考勤员报备,并结合每月考勤记录统一上报人事处,不按规定上报的,人事处将根据情况按违规处理。

 

 

 

人事处

2017323

点击数:1264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