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外聘教师及行政、教辅人员人员兼课管理工作,根据《海南工商职业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海南工商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与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通知如下:
1.各学院(部)每学期聘请校外教师兼课应严格按学校文件规定流程报教学科研处及人事处审批、备案,不经相关部门审核擅自安排校外教师上课的,不予结算课酬,发生相应责任,由用人部门承担。
2.校内行政、教辅人员因教学工作需要兼课的,每学期必须按照规定报教学科研处及人事处审批并严格填写审批表,每周兼课不得超过4学时,不按规定报以上部门审批的,学校不予结算课酬,发生相应责任,由责任人及责任部门承担。
3.各学院(部)院长、主任以及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因教学工作需要兼课的,每周兼课不超过4学时,并报人事处备案。
人事处 教学科研处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