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工商人〔2010〕5号
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3]54号)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全省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琼教师[2010]41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0年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认定范围和对象
认定范围: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普通全日制大学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及其他各类成人教育毕业生)。
认定对象:在学院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已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在编在岗教师。
二、资格认定级别
大学本科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满一年,考核合格,可申请认定助教专业技术资格;硕士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满三年,考核合格,可申请认定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三、资格认定程序和时间安排
1、即日起至10月22日,本人向所在教学单位登记申报。
2、所在教学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人员名单报人事处。
3、各教学单位组织课堂教学评估。
4、10月28日,人事处受理认定申报材料。
5、11月份,按认定权限办理认定手续。
四、资格认定申报材料
申请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的人员须向人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呈报表(一式两份)
2、毕业证复印件
3、高校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4、海南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课堂教学评估意见表
5、海南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课堂教学评价表
6、海南工商职业学院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考核登记表
以上材料统一按A4规格制作,且按2、3、4、5、6的顺序装订成册。
五、资格认定费用
认定费由申报个人支付,人事处按标准代收:初级80元,中级210元。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教育 学院 教师 技术资格 通知
海南工商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0年10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