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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0-07-25 00:00:0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73
琼人劳保专[2003]54号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系列主管部门:
   为了适应深化职称改革的需要,规范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工作,更好地为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现就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格认定的范围和对象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硕士、博士生,博士后出站人员,不含“五大”毕业生和其他各类成人大、中专毕业生),且现在企事业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符合认定范围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生,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后,认定员级资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认定助理级资格;硕士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及博士学位获得者,认定中级资格;博士后流动站出站考核合格人员认定副高级资格。
   三、资格认定的程序、权限。本人申请并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呈报表》,经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德、能、勤、绩考核合格者,报下列机构办理认定手续。
  初级资格认定:县、市属单位人员,报所在县、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认定,省属单位人员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事机构认定。 
  中级资格认定:海口、三亚市、洋浦开发区属单位人员报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认定。其他县、市及省属单位人员分别由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所在省直单位审核后报相应的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事机构认定。
  高级资格认定:由县、市人事部门、省直属单位审核后,报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认定。
  认定后颁发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各用人单位要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毕业生,进行全面综合考核,及时办理认定相应资格手续。承担认定工作的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各认定办事机构要严格掌握认定范围和条件,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对违反规定范围、条件认定,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和办事人员,一经发现要批评教育、宣布认定无效,收回资格证书。
   五、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流动专业人员确认资格问题的通知
海人劳保通[2003]1号
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鉴于海口行政区划已作调整,为便于对职称工作的统一管理,规范职称资格的认定办理程序,根据人事部人职发[1991]11号、琼职改办字[1991]10号、琼职改字[1992]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流动专业人员确认专业技术资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起点技术资格确认
    (一)范围、对象
    起点技术资格确认必须是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自费生、代培生和其他各类成人大、中专毕业生),且现在企事业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二)条件、规定
    政治合格,爱岗敬业,具有完成相应岗位技术工作实际及掌握、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的能力,身体健康,履职期满考核合格。具体规定为:
    1、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确认“员”级资格;
    2、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或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确认“助师”级资格;
    3、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可确认中级资格。
    凡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其起点技术资格原则上不再直接确认。
    (三)程序、权限
    起点技术资格确认,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的,报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确认。具体权限为:
    1、市属单位,报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核确认;
    2、区属单位,报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核确认(其中,中级资格报市人劳保局审核确认);
    3、人事关系委托市人才中心代理的,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后报市人劳保局确认。
    以上审核确认后,资格证书统一由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办理。
    (四)提交材料
    1、《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二份;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3、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
    4、人事、教育等主管部门接收安排毕业生介绍信、用人单位聘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书)有效复印件;
    5、确认律师、会计资格的,须提交律师证、会计证。确认医师、护士资格的,须提交经考试获得的医护类执业资格证书。确认教师资格的,须提交教师资格证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均为有效复印件)。
    二、流动专业人员技术资格确认
    (一)范围、对象
    已调入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含军转技术干部、条条系统调入的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资格均应按本省要求重新审核确认,换发本省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
    (二)条件、规定
    原获得资格符合政策规定条件,评审(确任)程序合法,审批手续齐全,业务考绩档案完整,各类印章完备。
    (三)程序、权限
    单位对流动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技术档案)审查后,报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确认。高、中级资格由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核后报省人劳保厅核准及换发资格证。初级报市人事劳动保障局核准及换发资格证。
    (四)提交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
    2、任职资格审批通知书或上级批文原件;
    3、《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申请表》(高、中级一式三份,初级一式二份);
    4、调动行政介绍信;
    5、学历、学位证书、聘书及原资格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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