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关于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人劳保专〔2003〕54号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系列主管部门:
为了适应深化职称改革的需要,规范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工作,更好地为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现就认定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格认定的范围和对象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硕士、博士生,博士后出站人员,不含“五大”毕业生和其他各类成人大、中专毕业生),且现在企事业单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符合认定范围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生,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后,认定员级资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认定助理级资格;硕士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及博士学位获得者,认定中级资格;博士后流动站出站考核合格人员认定副高级资格。
三、资格认定的程序、权限。本人申请并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呈报表》,经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德、能、勤、绩考核合格者,报下列机构办理认定手续。
初级资格认定:县、市属单位人员,报所在县、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认定,省属单位人员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事机构认定。
中级资格认定:海口、三亚市、洋浦开发区属单位人员报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认定。其他县、市及省属单位人员分别由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所在省直单位审核后报相应的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事机构认定。
高级资格认定:由县、市人事部门、省直属单位审核后,报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认定。
认定后颁发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各用人单位要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毕业生,进行全面综合考核,及时办理认定相应资格手续。承担认定工作的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各认定办事机构要严格掌握认定范围和条件,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对违反规定范围、条件认定,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和办事人员,一经发现要批评教育、宣布认定无效,收回资格证书。
五、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