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院部: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授课教师的聘任与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规定如下:
1、非担任院部负责人的二级学院副院长按专任教师课时标准授课,并协助学院院长做好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2、每学期专任教师平均每周授课最低课时标准为12课时。严格控制专任教师每周授课不得超过20课时;若因师资不足确需超过20课时的,须事先向教学科研处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经教学科研处审批同意才能给予排课。
3、各教学院部如授课专业领域师资不足需要外聘授课教师时,应优先考虑聘请本校在职教师(含行政、教辅人员)。各教学院部聘请校外教师时,须提前将外聘教师相关材料报教学科研处与人事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给予排课。
人事处、教学科研处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