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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商职业学院关于对考勤管理办法中婚假及产假的补充规定
日期:2016-04-12 00:00:0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278
各部门、各系(院)部:
根据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最新修改的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现对我院《海南工商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中婚假及产假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婚假
   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天,即婚假时间为十三天。
二、产假
1、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个月的产假。目前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8天,增加3个月,按每月30天,女职工共可享受188天的产假。
2、给予男方15天的护理假。
3、2016年1月1日后正在享受产假的女职工可顺延产假时间至188天满,已休完产假的女职工不再补休。
 
 
 
人事处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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