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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申报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日期:2012-04-15 00:00:0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227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申报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为做好2012年度省本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社会保险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的实施意见》(琼人社发[2011]326号)的精神,现就申报2012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应于2012年 5 月 2 日至6 月 15 日,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具体时间安排:参保人数在20人(含20人)以下的单位申报时间为  5月2日至 31 日;参保人数在20以上的单位申报时间为 6月1日至 15 日。
  二、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用人单位以职工2011年自然年度(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本单位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12年社会保险缴费年度(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依据。
    (二)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是各用人单位在2011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补贴等组成,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及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等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三)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须经本人确认。本人确认原则上由职工直接在《海南省省本级社会保险职工缴费工资年度申报表》(表3-1-3)上签名,职工本人直接签名确实有困难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由单位社保业务的部门负责人代签。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名单须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接受职工的监督。单位要将公示文书和公示照片在单位永久保留,必要时提供给社保经办机构或备社保经办机构检查。
    (四)关于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缴费基数申报的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海南省社会保险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定,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在用人单位从业的,应当依法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没有办理参保手续的应先补办参保登记,再办理缴费基数申报,缴费基数申报口径按本通知规定。
  三、申报方式及程序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采用U盘申报(5人(含5人)以上)和手工申报(5人以下)两种方式。
  (一)U盘申报
  1、用人单位有U盘申报系统的,直接在U盘系统操作,打印年度申报表和填报《海南省省本级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表3-1-2)及其他申报资料报至社保经办机构。
    2、用人单位无U盘申报系统的,单位自备U盘,在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网站下载职工缴费工资年度申报电子表格和填报《海南省省本级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表3-1-2)及其他申报资料一起报至社保经办机构。
    3、社保经办机构可向报盘申报单位反馈申报录入信息。
  (二)手工申报
  1、用人单位可在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网站下载《海南省省本级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表3-1-2)和申报文件及相关表格。用人单位也可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申报资料。
  2、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表格,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资料报至社保机构。
  3、手工申报的单位,应自申报资料报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对数据录入情况。
  四、申报资料
   (一)用人单位报送社保经办机构资料:《海南省省本级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表3-1-2)、《海南省省本级社会保险职工缴费工资年度申报表》(表3-1-3)。
   (二)用人单位自留、备查资料:填写2011年度会计年报(需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费用明细表或收入支出明细表等)、《___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台帐》、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能反映单位工资薪金总额的附表、能反映单位2011年度工资支付情况的财务报表、账册等材料,并统一用A4纸格式装订成册,在单位永久保留,必要时提供给社保经办机构或备社保经办机构检查。
   五、其他事项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实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年一申报,对于确实不具备一年一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由单位申请,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以按月申报。  
   (二)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申报其缴费基数,不需考虑我省2012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因素。对申报的缴费基数高于上限和低于下限标准的,由社保机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后统一调整。
  (三)用人单位以2011年12月底且申报时在职的参保人数作为应申报人数。对2012年1月及之后办理参保缴费的职工,视为2012年度新增人员。用人单位对新增人员缴费基数不作调整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按其2012年6月的缴费基数确定2012年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确需做调整的,另填《海南省省本级参保单位人员增减(基数)申报表》(表3-1-1)调整。
  (四)社保经办机构从2012年7月起对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按该单位参保人员上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当月缴费基数,并在相关媒体或本局门户网站公布。对2012年7月1日后补办申报年度缴费基数的,自办理申报手续的次月起按实际申报数确定。
  (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职工个人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瞒报、少报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稽核和处罚。
   (六)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网址:http://www.hi.s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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