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琼教审[2009]12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我院2009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请认定范围:
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以下在编在岗人员: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教学一线岗位工作的人员。
2、2009年引进的专任教师。
二、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条件:
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三级甲等及其以上等级证书并符合《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海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条件。
三、 报名地点:人事处
四、 时间安排:(逾期不再受理)
2009年9月14-20日:受理认定申请,发放相关表格,(不使用复印件)。申请人按《海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材料目录》制作认定材料。
2009年9月21-25日:申报材料审核。
2009年9月27日:向教育厅报送申请人员情况一览表。
2009年10月9-30日:由教育厅委托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设在海南大学、海南师范大学、海南医学院、琼州学院等四所大学)进行教育教学能力评议(具体时间、地点以通知为准)。
2009年11月9日:申请材料报送教育厅。材料不齐不予受理。
五、 应提交的材料及装订、填写要求:
1、申请认定材料一册。
为进一步规范申报材料,请按《海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材料目录》内容收齐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2、《教师资格认定表》一式两份(不得使用复印件,请贴好照片)。
3、本人近期免冠大一寸照片1张(办证用)。同时提供电子照片(电子照片类型:JPEG图像;尺寸:114×156。电子照片以二级学院、教学部为单位集中发送到人事处邮箱gsxyrsc@163.com,注明教师资格证用)
4、身份证、学历证书、岗前培训合格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聘书(新教师免)原件和复印件。相关证件证书原件审查核对后,退还原件,留下复印件。
注意事项:(要求书写工整、清晰)
1、 为进一步规范申报材料,请使用《海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材料目录》(附后,可复印使用)
2、《思想品德鉴定表》须经申请人所在系(部)领导签名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3、《体格检查表》须盖有县级以上医院公章。
4、《教师资格认定表》一式两份,其中“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这一栏空白不填,测试结果由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填写。
5、其他详见填表说明。